8月3日晚间,民政部发布通知就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。在登记管理方面,社会组织领域原来执行的是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》这三大条例。与原有的这三大条例相比,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条例)有哪些变化呢?
小编梳理出15条重点内容,包括:1、社会组织没有统一定义;2、社会组织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关系待定;3、社会组织整体有非营利性和党建两大共性要求;4、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有了法律依据;5、对社会组织的发起人、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更严格;6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更加规范;7、社会团体登记有五项变化;8、基金会设立的800万元与6000万元;9、国家级社会服务机构设立资金1000万元;10、社会组织均可设立分支机构;11、工资福利开支规定尚不明确;12、统一实行年报制度;13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有了统一的渠道;14、登记管理机关执法可查社会组织账户;15、党建部门将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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